針對當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對專利高質量發展要求重視不夠、貫徹落實不力、盲目追求數量指標的現象,為消除那些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再出重拳。
在1月27日發出的“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中,國知局要求:不得設置專利申請量的約束性考核評價指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指導等方式向地方、企業和代理機構等攤派專利申請量指標。不得相互攀比專利申請(包括 《專利合作條約》(PCT) 途徑專利申請)數量。一經發現以上行為,視情取消國家知識產權運營項目申報資格、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類稱號和優惠政策等。通知同時強調,2021年6月底前將全面取消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
重點:6種非正常專利申請
實施下列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以下簡稱該類申請)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從嚴打擊、從嚴處置。
(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將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分散提交;
(三)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研發能力明顯不符的專利申請;
(四)單位或個人異常倒賣專利申請;
(五)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為。
以上“單位和個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同一實際控制人。
措施:騙取資助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
對該類申請行為,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從嚴處理之外,應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對申請人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減繳專利費用。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予以通報。
(三)在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該類申請數量。
(四)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企業資格,以及中國專利獎申報、參評或獲獎資格。
(五)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對申請人和相關代理機構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涉及騙取資助獎勵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對代理該類申請、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專利代理機構,根據認定情況,依法加大查辦力度。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對從事和涉及該類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師采取行業自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