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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促進數據高效流通和充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山東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部署,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保護試點期間,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數據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主體對于依法依規獲取,經過一定規則處理形成的,具有實用價值、智力成果屬性及非公開性的數據集合,享有的自主管控、加工使用、經營許可和獲得收益等權益。
本規則所稱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是指知識產權部門對數據持有人或處理者擁有的符合前款條件的數據集合依申請進行登記的行為。
第四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遵循依法合規、自愿申請、公開透明、誠實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則。
涉及重要數據、核心數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是本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管理及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以下簡稱“登記平臺”)的建設維護。
山東省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承擔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第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不收費。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七條 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申請,通過登記平臺提交。
第八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申請主體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合作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申請主體可以委托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受托辦理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主體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 數據知識產權采取實名登記,申請主體應當配合核驗身份信息。
第十條 申請登記的數據,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機構進行電子數據存證或證據保全公證。
第十一條 申請主體應當如實填寫申請登記事項信息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數據知識產權名稱。命名格式為“主要應用場景+數據集合”。
2.應用場景。說明數據知識產權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及所能解決的主要問題。
3.數據結構、規模。說明數據知識產權的字段名稱、文件格式及記錄條數。
4.數據來源。涉及個人數據的,應當提交依法依規收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證明;涉及企業數據的,應當說明自行收集或通過交易取得,并提供相關證明;涉及公共數據的,應當提供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或授權運營協議等。
5.數據處理規則。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清洗規則、算法簡介等內容。涉及個人信息的還應當對個人信息進行匿名化處理或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并滿足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的有關要求。
6.存證公證情況。對已存證的數據知識產權說明存證途徑、存證編號等,對已公證的數據知識產權說明公證機構、公證書文號等。
7.樣例數據。從已存證或公證的數據中選取的樣本數據,應符合申請登記事項信息中數據結構的描述。
8.其他應當予以登記的事項。
申請主體應當對提交的申請登記事項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提交承諾聲明。
第十二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日期,以登記平臺收到相關申請材料的時間為準。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三條 登記平臺運行管理機構自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則對數據知識產權申請登記事項信息的完整性進行初審,將初審意見和申請登記事項信息報送至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自接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則對數據知識產權申請登記事項信息進行復審。
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主體,申請主體應于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 復審合格的,登記平臺進行登記前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主體、數據集合名稱等信息。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記并通知申請主體:
1.登記前未進行存證或公證的。
2.數據集合存在權屬爭議且尚未處理完畢的。
3.原始數據來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應當獲得數據來源方授權而未獲得授權的。
4.申請主體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
5.登記事項信息提供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6.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期間,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異議期間登記程序暫緩。
登記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主體;申請主體應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根據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并反饋申請主體和異議人。
涉及權屬爭議等內容的,申請主體應當提交異議不成立的聲明材料,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聲明材料起三個工作日內轉送異議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登記機構在轉送聲明到達異議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異議人已經投訴或起訴通知的,恢復登記程序。
第十七條 公示結束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予以核準,簽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登記主體是完成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并取得登記證書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登記證書是登記主體持有數據知識產權并對數據知識產權行使權利的憑證,用以明確數據產權歸屬、權益邊界、權屬狀態,及服務數據權益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實踐。
登記證書樣式、標準由登記機構制定。
第十九條 登記證書有效期暫定為二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
涉及交易取得或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獲取原始數據的,其協議存續期限不超過二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有效期。
第二十條 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已登記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核準注銷的,應予以注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登記主體應當在期滿前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登記;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一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二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未辦理登記續展的,予以注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向登記機構提交變更申請,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變更情形主要包括:
1.登記主體、存證公證情況等申請登記事項信息發生變化的。
2.數據知識產權以交易、繼承、強制執行等方式轉讓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體通過質押、許可等方式運用數據知識產權的,應當自合同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通過登記平臺進行備案登記。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撤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1.登記后發現有本規則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2.登記后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不利影響的。
3.登記后發現未嚴格落實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造成數據泄露、數據被非法利用或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的。
4.經調查認定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情形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數據主管部門發現有本條第一款情形的,有權責令登記機構撤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撤銷登記后,登記主體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相關文件以電子方式送達,不再通過其他方式送達,自送達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有證據證明通過電子方式無法送達的除外。申請主體應當及時登錄登記平臺查看。
第四章 管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 登記平臺應當提供數據知識產權信息查閱、檢索等服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通過登記平臺查閱已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信息,查閱范圍限于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公示內容。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完整記載數據知識產權基本狀況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相關部門應當加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的推廣應用,發揮登記證書在促進數據流通交易、創新利用和價值實現中的積極作用,明確并提升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法律監督中的初步證明效力,加強數據知識產權權益保護。
登記機構應積極推動數據知識產權流通、利用、保護、服務等相關工作。
鼓勵登記主體通過依法成立的數據交易機構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交易利用。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書。
第二十九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告后,利害關系人可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提出撤銷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與登記平臺運行管理機構建立協調機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運用,拓寬數據知識產權應用場景,實現登記平臺與相關交易系統的互通互聯,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及時、準確、安全、有效交換。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山東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