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撰寫過程中的問題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2.3節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應 當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并且,還要客觀地指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由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問題和缺點。也就是說,在一份申請文件中,背景技術部分需要指明本申請要解決的問題和缺點是什么。
然而,現實的情況卻是很多的申請文件中有關背景技術一欄的內容僅僅是對于技術領域部分的擴大解釋,以闡釋該技術領域或相關領域產品的重要性,甚至僅僅公開一些不相關的內容等。如此,就有可能導致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的判定依據的缺失。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這里所提到的技術問題即與背景技術部分所闡述的技術問題相對應。對此,或許會有人提出異議,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在發明內容部分記載。不錯,發明內容部分也會對技術問題以及技術效果等進行記載,但是,發明內容部分的問題在于很多時候代理師(或申請人)會將本申請所有的技術效果都以“有益效果”的形式羅列出來。
例如,發明內容的第一段可以寫作“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XX產品,具有A效果、B效果、C效果……”,而事實上,獨立權利要求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要取得的技術效果可能只對應于A效果,此時,若將獨立權利要求與發明內容部分相對應,則必然會引起缺乏必要技術特征的實質缺陷,一旦此缺陷產生,如不修改,本申請不能獲得授權,如修改,本申請的保護范圍又必將受到影響,這無疑會對申請人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因此,在對申請文件進行撰寫時,代理師(或申請人)應當注重對于背景技術部分的描述,并最好明確提出本申請要解決的核心技術問題是什么,這里的核心技術問題即指與獨立權利要求相對應的技術問題,以增加對于缺乏必要技術特征的抗辯依據。
此外,背景技術的內容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來自引證文件,這一類有據可查,且均位于申請日以前,基本可以認定為現有技術;另一類則為代理師(或申請人)的自描述,這一類內容在申請日之前的文獻中很難查到原文,同時,又很難證明現有技術中不存在。對于這類背景技術部分所公開的內容是否為現有技術的事實認定,盡管有大量的學者、從業人員進行討論,但當前仍存在爭議。